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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25日起,曲周县凡以下执行不到位的一律高限处罚、媒体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微观曲周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2019〕19号关于执行I级减排措施的补充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河北省邯郸环境监测中心、市

〔2019〕19号

关于执行I级减排措施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河北省邯郸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及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联合会商研判,未来几天将连续出现重度以上污染,为有效缓解重污染天气过程,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执行I级减排措施的补充通知》(〔2019〕9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自9月25日10:00时起,执行I级响应减排措施。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邯郸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批版)执行红色预警(I级)差异化减排措施。其中,列入《曲周县2019年9-12月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的重点企业从严执行,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和生产设备继续停产,其他企业和设备严格执行红色预警(I级)减排措施。

二、施工工地全面停止室外施工作业;纳入正面清单(报批版)的重点工程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

三、全县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每天8:00-20:00禁止装卸油作业。

四、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除城市运行(含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五、增加县城区主次干道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六、全县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七、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管控措施落实,凡执行不到位的一律高限处罚、媒体曝光。

 

曲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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