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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曲周限号即将大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1710
核心提示:曲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曲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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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不断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决定在曲周县主城区常态化实行机动车按尾号轮流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行范围

县主城区环城路以内(不含环城路)限行。

二、限行时间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每日限行时间为:7:00-20:00。

(三)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

三、限行措施

(一)限行期间,常态化执行机动车号牌号码尾号每天限行两个数字的交通管理措施(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按照“京津冀一体化”的原则,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北京同步进行轮换。

当前常态化限行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2022年1月3日开始参照北京同步轮换,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尾号调整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二)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车辆;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品运输车辆,经县大气办审批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限行期间,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大气污染防治I级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电子抓拍或现场处罚的方式,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限行期间,执行邯郸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分别为不同限行区域,当日同一限行区域处罚间隔为3小时,限行车辆驶入不同限行区域或3小时后仍在同一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当日将会被连续处罚要求。

特此通知。

 

曲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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