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曲周的事 » 正文

曲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关于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2808
核心提示:曲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

曲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关于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预测,我县高湿、静稳、逆温等不利气象增多,受污染传输和本地辐合影响,将出现2-3次轻度至中度污染过程,短时出现重度污染。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1年12月9日起(含节假日),每日7时至20时,按车牌尾号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不含外地车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范围

县主城区(环城路以内)限行。

三、限行措施

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油、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车辆;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物品的运输车辆,经县大气办审批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曲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21年12月8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曲周微信息 | 修改/删除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协议 | 免责声明 | 会员服务 | 曲周蓝天救援队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冀ICP备190231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