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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4  浏览次数:720
核心提示: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

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1.广平县城区区域范围内:美利大道(含本路)以东,赵王路、站北路、站前东路(含本路)以南,太极大道(含本路)、长春大道(赵王路至站前路,锦泰路至金堤路,含本路)以西,金堤路、锦泰东路(含本路)以北。

2.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南区新型建材工业聚集区(230国道以西,锦泰东路以南,长春大道南段以东,广平县界以北),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北区绿色食品园区(东风渠以西,站前路以北,广平县界以南,广平县界以东)。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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